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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机械装备智能制造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2018-06-29  浏览次数: 340

河南省机械装备智能制造重点实验室

开放课题管理办法

(2018年5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的效能,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科研人员充分利用河南省机械装备智能制造重点实验室实验设施和科研条件,同时提升重点实验室学术水平,使重点实验室成为高水平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基地,为智能制造领域培养高层次的科技人才。本实验室特设立开放研究基金,欢迎国内外从事相关学科的专业人员提出课题申请,实验室将根据有关条件择优予以资助。

第二条 开放基金申请指南由专家评审和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确认通过后在实验室网站予以公布,申请者根据开放基金申请指南指定的范围向实验室提出申请。

第三条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经费管理由重点实验室负责。

第四条 开放基金从重点实验室运行费预算中支出,用于资助开放课题研究,专款专用。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人在所申请项目的研究方向上已取得了较好的研究成果。项目研究目标和内容与河南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紧密结合,或者与重点实验室当前研究方向互补性强、支撑作用突出的,优先考虑资助。

第六条 申请人应具备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 本项目主要面向青年学者,申报者年龄在一般40岁以下。

第八条 申请者须按申请书的各项要求认真撰写申请书,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九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自由申请,项目的完成期限一般为1-2年。获准资助的人员在未完成项目任务时不得申请新的开放基金项目。

第十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的资助额度1-5万元。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对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者提交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基金申请书不予报送学术委员会。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进行基金项目的评审,对所有申请项目进行综合评分。重点实验室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确定批准资助的项目和资助金额。

第十三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和实验室主任负责开放基金项目的评审、批准和立项工作。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四条 开放基金申请者在接到批准资助通知后,应于一个月内与重点实验室签订承担项目合同,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

第十五条 课题经批准后,课题申请人即为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经重点实验室主任确认,可以使用实验室软硬件设备及资源来开展研究活动。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者必须在工作开始前按照申请书所提计划,制定详细计划(包括阶段计划、工作进程、预期阶段成果等)。

第十七条 研究计划实施中,涉及到预定目标、研究内容、计划实施等的改变、以及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主任审批。

第十八条 开放基金项目的实施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主任可随时检查开放基金项目的进展及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实验室指派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基金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应按计划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在研的基金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验室主任有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直至撤消立项,追缴已拨经费:

(1)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2)未按预定计划进行研究,或研究水平明显低于预期要求,或无能力继续完成任务;

(3)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实验室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4)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他违反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开放基金经费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管理,经费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实验室资助的项目应尽可能使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进行,因工作需要且本实验室确实无力解决的少量特殊小型设备、原材料和测试项目,经本室批准后方可外购、外测,并凭发票在本项目经费中支出。所购的设备所有权为本室,相关测试资料本室存档。

第二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基金项目,但须调入、调离双方及实验室签署意见,并报实验室审批及备案。

第四章  项目结项和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中形成的成果(专著、论文或其它科技学术作品)必须注明“河南省机械装备智能制造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Supported by the Open Project of Henan Key Laboratory of Intelligent Manufacturing of Mechanical Equipment,Zhengzhou University of Light Industry(No. 项目号))。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基金项目的承担者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后,应向重点实验室提交申请。学术委员会将对项目成果进行评议或组织鉴定。

第二十六条 研究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向实验室提交下列技术档案资料:

(1) 开放基金项目研究报告和开放基金项目结题报告;

(2) 有开放基金标注的学术论文或成果,进行开发的项目还应提交样品或样机等。

(3) 在本实验室实验、开发的全部原始技术资料;

(4) 项目鉴定及评审意见、项目获奖证书及其它与本项目相关的成果证明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机械装备智能制造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附件:河南省机械装备智能制造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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